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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采集血的规定

  1.医疗机构临床采血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医疗救治时常需要输血,为保证有充足的血液应急,有关部门指出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随时随地征集血浆用品,但具体实施步骤应当以献血法的规定为依据,确保血液采集对象和供给对象的生命安全以及采血供血过程的科学规范安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相关单位因急用血必须符合以下情况:

  (一)病人生命处于紧急危险状况,不对其进行输血无法挽救其生命,而其他医疗措施无法替代;

  (二)偏僻、边远地区的相关单位和所在地没有血站(或中心血库);

  (三)可能出现交叉配血或诊断时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等情况。

  临时采集血液后,医疗机构应在十日内将情况向当地县级以上相关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汇报。

  在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输血时可能出现的不适状况或不良反应,以及可能会因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等情况,并由患者或其家属配合医疗方共同在用血志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2.血站在采血过程中应如何进行管理?

  血站必须按照注册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进行采供血业务,且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定和制度,与此同时,血站须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另外,血站负责采血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输血业务知识技术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否则不得上岗。

  血站必须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在采血前对献血者免费进行严格的健康检查,健康检查结果不合格的,血站不得采集其血液。血站严禁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每次采血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血站不得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血站采集血液后,发给献血者《无偿献血证》,并建立献血档案。

  血站对所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验,确保血液的质量。在对采集来的检验标本、血液以及成分血进行分离时,必须选用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和在有效期内的一次性注射器及采血器材,避免交叉感染。对于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或采血器材,血站必须在血液管理监督员监督下按规定及时销毁并作记录。

  根据医疗机构的用血计划,血站应当积极开展成分血的制备工作,并指导临床成分血的应用。血站不得单采原料血浆,原料血浆要由专门指定的单位血浆站进行采集。

  在临床应用实践中,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特殊血型的血液时,应由供需双方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后实施,实施过程中由需方血站对血液进行再次检验,以确保血液的质量。

  3.血站在供血过程中应如何进行管理?

  血站应保证向医疗机构提供的血液的质量、品种、规格、数量准确无误。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血液。血站发出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等也都必须符合《血站基本标准》的要求,如果血液包装袋上没有明确地标明血站的名称以及许可证号、献血者姓名、血型、血液品种、采血日期及时间、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储存条件等,也不得供出。

  为保证血液及时提供,血站应制定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采供血预案,预案需从血源、管理制度、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上做出明确规定,满足应急用血的需要。同时,血站应注意传染病的传播,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疫情报告制度。

  我国《血站管理办法》规定,血站管理要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施三个统一的原则,即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采供血和统一管理临床用血。

  4.国家对处罚违反献血法的行为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如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权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者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血站采集血液时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对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有关部门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血站为临床提供的用血包装、储存、运输等,如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血站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因血站因素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情节严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相关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给患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血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进行违规操作或不按制度采集血液,从而导致献血者健康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进行民事赔偿;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规定,给患者输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因此导致患者健康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进行民事赔偿。

  《刑法》对出卖血液也有相关规定,其中第333条中是这样规定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234条中还规定,由于非法组织出卖血液或威胁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他人伤害的,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者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危及他人健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导致人体健康严重受损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虽已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但却违反规定进行相关检测或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到危害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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