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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袁世凯 第517章 倡导“易卜生主义“

民国风云人物演义 实朴 5195 2024-04-14 04:27

  胡适进北大后,也给北大推荐了多名人才。

  蔡元培曾说:“北大关于文学哲学等学系,本来有若干基本教员,自从胡适之君到校后,声应气求,又引进了多数的同志……。”

  与胡适、陈独秀同年进北大的,有周作人、刘半农等人;先后进北大的还有李大钊、钱玄同、高一涵、陈大齐、朱希祖、刘文典、沈尹默、沈兼士、马裕藻等许多人;稍后,鲁迅也来北大兼课。新人荟萃,北大气象为之大变。他们都为《新青年》撰稿,使《新青年》阵容也更加雄厚强大,新文化潮流更加汹涌澎湃。

  1918年,《新青年》改组为同人刊物,扩大编辑部,由陈独秀、胡适、李大钊、钱玄同、高一涵、沈尹默等六人轮流编辑。同年底,陈独秀又邀集李大钊、胡适、周作人等商议,另创一个《每周评论》,仍由《新青年》同仁主持,以便及时发抒议论,抨击黑暗,鼓吹新思潮。加之北大学生傅斯年、罗家伦等人,组织新潮社,创办《新潮》月刊,成为《新青年》的卫星刊物,也成为不新文化运动中的生力军。于是,形成了一个围绕《新青年》的新文化团体,成为倡导新文化运动的中心。而这《新青年》团体,事实上又与北京大学密不可分,北大也就成为新思想的大本营。

  在伟大新文化革命的洪流中,陈独秀和胡适是当时运动的最有力的倡导者和最著名的代表人物,他们两人齐名,被时人称之为“陈胡”。

  白话文学的提倡并非一帆风顺,当时北大校内的反对者就出版了《国故》、《国民》与之对抗,后来南京又有吴宓、梅光迪等人主办的《学衡》与新文化运动分庭抗礼。

  这一年的2月、3月间,传出谣言,说陈独秀、胡适、钱玄同等人已经被驱逐出京。

  前边讲过了,林纾则除在《新申报》上发表《妖梦》、《荆生》等小说影射攻击陈独秀、胡适等人外,还在北京《公言报》上发表致蔡元培函,攻击陈独秀、胡适等人“必覆孔孟,铲伦常为快”,“尽废古书,行用土语为文字”。蔡元培在《公言报》发表长信,对林纾的攻击一一加以解释和反驳。

  新文化运动中的陈胡,虽是志同道合,却也各有长短。胡适比起陈独秀来,较为温和,做事不够果决,却也不武断。胡适自己承认,陈独秀当年确是“一个坚强的革命家”,他的主张和言论,总是“一个老革命党的口气”,虽然有时不免偏激一些,但对顽固势力却决不妥协。

  比如,1919年1月,陈独秀为了回击顽固派各方面对《新青年》的非难与谩骂,写了著名的《本志罪案之答辩书》。

  答辩书写道:“他们所非难本志的,无非是破坏孔教,破坏礼法,破坏国粹,破坏贞节,破坏旧伦理(忠孝节),破坏旧艺术(中国戏),破坏旧宗教(鬼神),破坏旧文学,破坏旧政治(特权人治),这几条罪案。

  “这几条罪案,本社同仁当然直认不讳。但是追本溯源,本志同仁本来无罪,只因为拥护那德莫克拉西(Democ

  acy)和赛因斯(Scie

  ce)两位先生,才犯了这几条滔天的大罪。要拥护那德先生,便不得不反对孔教,礼法,贞节,旧伦理,旧政治。要拥护那赛先生,便不得不反对旧艺术,旧宗教。要拥护德先生,又要拥护赛先生,便不得不反对国粹和旧文学。大家平心细想,本志除了拥护德赛两先生外,还有别项罪案没有呢?若是没有,请你们不用专门非难本志,要有气力有胆量来反对德赛两先生,才算是好汉,才算是根本的办法……

  “西洋因为拥护德赛两先生,闹了多少事,流了多少血;德赛两先生才渐渐从黑暗中把他们救出,引到光明世界。我们现在认定只有这两位先生,可以救治中国政治上道德上学术上思想上一切的黑暗。若因为拥护这两位先生,一切政府的迫压,社会的攻击笑骂,就是断头流血,都不推辞。”

  这样的答复,旗帜鲜明,态度决断,毫不妥协退让,用胡适自己的话说,他是写不出来的。

  有反对的声音未必一定是坏事,很多的时候是引起关注和扩大影响。进步毕竟是不可阻挡的,经过与反对者的多次较量,文学革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胡适在1919年3月3日给女友韦莲司的信中说,文学革命的传播速度超出了他们自己的预期。1918年初《新青年》全部刊登白话诗文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受其影响,全国已经有十余种杂志开始刊登白话文章。

  新文化运动中,胡适大力倡导"易卜生主义",对于文学界及思想界的解放运动,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胡适把"易卜生主义"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敢于反抗社会,反抗传统,反抗市俗偏见的现实主义战斗精神;二是主张人的"内向"解放,树立"健全的个人主义"人生观"。易卜生主义"的倡导及被知识阶层的广泛接受,标志着中国文化现代转型过程的开始。

  1918年6月15日《新青年》第4卷第6号,发表了胡适的文章《易卜生主义》。

  在文章的开头,胡适便喊出:“人生的大病根在于不肯睁开眼睛来看世间的真实现状。明明是男盗女娼的社会,我们偏说是圣贤礼义之邦;明明是赃官污吏的政治,我们偏要歌功颂德;明明是不可救药的大病,我们偏说一点病都没有!却不知道:若要病好,须先认有病;若要政治好,须先认现今的政治实在不好;若要改良社会,须先知道现今的社会实在是男盗女娼的社会!

  “易卜生的长处,只在他肯说老实话,只在他能把社会种种腐败龌龊的实在情形写出来叫大家仔细看。他并不是爱说社会的坏处,他只是不得不说。1880年,他对一个朋友说:我无论作什么诗,编什么戏,我的目的只要我自己精神上的舒服清净。因为我们对于社会的罪恶,都脱不了干系的。因为我们对于社会的罪恶都脱不了干系,故不得不说老实话。”

  接着,胡适在文章中写道:“我们且看易卜生写近世的社会,说的是一些什么样的老实话。第一,先说家庭。

  “易卜生所写的家庭,是极不堪的。家庭里面,有四种大恶德:一是自私自利;二是倚赖性,奴隶性;三是假道德,装腔做戏;四是懦怯没有胆子。做丈夫的便是自私自利的代表。他要快乐,要安逸,还要体面,所以他要娶一个妻子。正如《娜拉》戏中的郝尔茂,他觉得同他妻子有爱情是很好玩的。他叫他妻子做‘小宝贝,’‘小鸟儿’,‘小松鼠儿’,‘我的最亲爱的’,等等肉麻名字。他给他妻子一点钱去买糖吃,买粉搽,买好衣服穿。他要他妻子穿得好看,打扮的标致。做妻子的完全是一个奴隶。她丈夫喜欢什么,她也该喜欢什么,她自己是不许有什么选择的。她的责任在于使丈夫欢喜。她自己不用有思想:她丈夫会替他思想。她自己不过是她丈夫的玩意儿,很像叫化子的猴子专替他变把戏引人开心的(所以《娜拉》又名《玩物之家》)。

  “丈夫要妻子守节,妻子却不能要丈夫守节,正如《群鬼》(Ghosts)戏里的阿尔文夫人受不过丈夫的气,跑到一个朋友家去;那位朋友是个牧师,很教训了他一顿,说他不守妇道。但是阿尔文夫人的丈夫专在外面偷妇人,甚至淫乱他妻子的婢女;人家都毫不介意,那位牧师朋友也觉得这是男人常有的事,不足为奇!妻子对丈夫,什么都可以牺牲;丈夫对妻子,是不犯着牺牲什么的……

  “其次,且看易卜生的社会的三种大势力。那三种大势力:一是法律,二是宗教,三是道德。

  “第一,法律法律的效能在于除暴去恶,禁民为非。但是法律有好处也有坏处。好处在于法律是无有偏私的;犯了什么法,就该得什么罪。坏处也在于此。法律是死板板的条文,不通人情世故;不知道一样的罪名却有几等几样的居心,有几等几样的境遇情形;同犯一罪的人却有几等几样的知识程度。法律只说某人犯了某法的某某篇某某章某某节,该得某某罪,全不管犯罪的人的知识不同,境遇不同,居心不同……

  “第二,宗教易卜生眼里的宗教久已失了那种可以感化人的能力;久已变成毫无生气的仪节信条,只配口头念得烂熟,却不配使人奋发鼓舞了……宗教的本意,是为人而作的,正如耶稣说的,‘礼拜是为人造的,不是人为礼拜造的’。不料后世的宗教处处与人类的天性相反,处处反乎人情。如《群鬼》戏中的牧师,逼着阿尔文夫人回家去受那荡子丈夫的待遇,去受那十九年极不堪的惨痛。那牧师说,宗教不许人求快乐;求快乐便是受了恶魔的魔力了。他说,宗教不许做妻子的批评他丈夫的行为。他说,宗教教人无论如何总要守妇道,总须尽责任。那牧师口口声声所说是“是”的,阿尔文夫人心中总觉得都是“不是”的。后来阿尔文夫人仔细去研究那牧师的宗教,忽然大悟。原来那些教条都是假的,都是‘机器造的’……

  “第三,道德法律宗教既没有裁制社会的本领,我们且看“道德”可有这种本事。据易卜生看来,社会上所谓‘道德’不过是许多陈腐的旧习惯。合于社会习惯的,便是道德;不合于社会习惯的,便是不道德。正如我们中国的老辈人看见少年男女实行自由结婚,便说是“不道德”。为什么呢?因为这事不合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社会习惯。但是这班老辈人自己讨许多小老婆,却以为是很平常的事,没有什么不道德。为什么呢?因为习惯如此。又如中国人死了父母,发出讣书,人人都说“泣血稽颡”,“苫块昏迷”。其实他们何尝泣血?又何尝“寝苫枕块”?这种自欺欺人的事,人人都以为是‘道德’,人人都不以为羞耻。为什么呢?因为社会的习惯如此,所以不道德的也觉得道德了。

  “这种不道德的道德,在社会上,造出一种诈伪不自然的伪君子。面子上都是仁义道德,骨子里都是男盗女娼。易卜生最恨这种人……”

  亨利克•易卜生(He

  ikIbse

  ,1828年—1906年5月23日),挪威戏剧家,欧洲近代戏剧的创始人。他的作品强调个人在生活中的快乐,无视传统社会的陈腐礼仪。其突出贡献是在欧洲现实主义戏剧走向衰落,自然主义和颓废派文学十分泛滥的时代,高举现实主义和民主主义的旗帜,并创造了以设疑性构思、论辩性对白和追溯性手法为基本艺术特征的“社会问题剧”体裁。其创作实践和社会影响,也足可与莎士比亚、莫里哀等戏剧大师媲美。最著名的有诗剧《培尔•金特》(1874~1875),社会悲剧《玩偶之家》(1879)、《群鬼》(1881)、《人民公敌》(1882)、《海达•加布勒》(1890);象征性剧作《野鸭》(1884)、《当我们死而复醒时》(1899)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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